经营渡假旅馆3(请推荐几个厦门的特色旅馆)

1、请推荐几个厦门的特色旅馆

一、张三疯猫窝旅馆(娜娜旅馆)

【推荐理由】为一栋白黄色建筑,距离码头正面约100米,在麦当劳旁,是鼓浪屿岛交通最便利的旅馆之一。由于张三疯奶茶的名气,旅馆也小有名气。

亮点:张三疯

得分:4.5星

交通指南:位于龙头路上,龙头路8号2楼

景区电话:0592-2066396/2066397

小贴士:优点:交通方便,一下码头就到了,整个装修也很有feel

缺点:地处龙头路最吵的地方,不必调闹钟,大清早就会被吵醒,其次可能和娜雅出自同一脉,员工的积极性不大,有时候很冷淡

二、万水千山海景客栈

【推荐理由】鼓浪屿景致最好的旅馆。因为海拔高,地方大,可观海,临近月光岩,属于鼓浪屿海拔最高的旅馆。万水千山是真正的“家庭”旅馆,老板的一家子都在这里,没有外部雇工,人情味教好。

亮点:月光岩、海景、人情味

得分:5星

交通指南:鼓浪屿笔山路19号春草堂对面(近春草堂)

景区电话:0592-2566577

小贴士:优点:环境清幽不吵闹,性价比高

缺点:路程远

三、马克客栈

【推荐理由】算是曾厝垵口碑最好的旅馆了吧,老板是台湾人,除了他自己,老婆孩子都在台湾。马克家在义工界很有名,加上承诺说做得好的义工还带到台湾去旅游,所以每年的义工简历都是一摞一摞的。

亮点:用心的台湾老板

得分:5星

交通指南:环岛路曾厝垵215号(海港城大酒店对面)

景区电话:0592-2519131

小贴士:优点:用心,温馨,义工界的口碑好

四、素湾客栈

【推荐理由】在马克家隔壁,阳台可以观海,是曾厝垵为数不多的观海旅社之一。老板人憨厚,所以经常有一些活动如烤生蚝神马的,老板就亲自上阵帮忙。生蚝经常是几百个几百个地买,吃不完就请外援。不过有没有烤生蚝,就看老板的兴致了。

亮点:生蚝宴

得分:4.5分

交通指南:曾厝垵208号(近厦门大学)

景区电话:0592-2195786

小贴士:优点:憨厚的老板,用心的服务,还有据说是曾厝垵投入最大的硬件设施

缺点:前台小妹业务能力不咋地

五、画廊旅馆

【推荐理由】老板貌似卖画的,作品都挂到大街上卖了。所以你要是看到街上卖画的,看看门口那家旅馆就是了。画廊还是很有名的。

亮点:画廊

得分:4.5分

交通指南:复兴路67号

六、杨桃院子

【推荐理由】诚如其名,旅馆开在一家很有feel的小院子里,院子中央有棵杨桃树,故而叫做杨桃院子。老板是新加坡还是香港人,经营得用心。杨桃院子是少有几家以现代化管理方式进行运作的旅馆之一。当然管不管得好是一回事,客人住的舒服才是王道。

亮点:杨桃树、小酒吧

得分:5分

交通指南:鼓浪屿安海路8号(近二中) /鼓浪屿复兴路13号(近世界名人蜡像馆)

景区电话:0592-2521333/0592-2521222

七、船屋

【推荐理由】真的是很有历史了,也是笔者最喜欢的旅馆之一。墙上挂着很多画,就像欧洲宫廷里挂着的各种历史画像一样。客房看过但没住过,总体而言比较欧式。

亮点:慈祥的老太太

得分:5分

交通指南:鼓浪屿鼓新路48号

景区电话:0592-2098680

小贴士:优点:很有欧洲宫廷味,不算一般的小清新吧

缺点:没住过

八、湾景

【推荐理由】一栋很小的、黄色的欧式小筑,跟德国领事馆、英国领事馆挨着。老板娘很和蔼,我说娜雅历史很早,老板娘就笑,说湾景其实才是最早的家庭旅馆,但是比较低调,靠口碑,不靠宣传炒作。

亮点:精致的庭院

得分:5分

交通指南:鼓浪屿龙头路17号

景区电话:0592-2060466

小贴士:优点:服务好

九、鼓浪屿国际青年旅社

【推荐理由】老板是个文艺青年,自己设计明信片,还在旅馆后面开了个小窗卖。典型的青旅,涂鸦、留言、字条密密麻麻,把吧台都给盖住了。若说为什么青旅都能上榜,主要还是老板小阙和金毛犬大黄吧。

亮点:大黄、明信片

得分:4.5分

交通指南:鼓浪屿鹿礁路18号

景区电话:0592-2066066

小贴士:优点:青旅的价格,很实惠,方便背包客

十、喜林阁咖啡旅馆

【推荐理由】超大的英式回廊让人回味无穷,自助餐厅十分方便、影音室用的还是山水的音响(看来主人挺用心的);院子非常大,非常漂亮;房间的手绘画不错; 这里很安静,坐在回廊或院子喝上一杯茶非常的舒服。

交通指南:鼓浪屿鸡山路1号之一

经营渡假旅馆3(请推荐几个厦门的特色旅馆)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不用年审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但现实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处罚,同样,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乱作为。

我的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的权利。且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这一职能足以替代年检年审。

具体规定详见下列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年审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浙公通字[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

(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关于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宿夜浴室

宿夜浴室

宿夜浴室应当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

(2)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三、关于住宿登记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必须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境外人员住宿,还应当登记国籍或地区、入境时间、入境口岸、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内容。

(三)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四)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信息登记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如单独一人到旅馆要求住宿的,旅馆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对旅馆的管理检查

(一)对旅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对旅馆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并对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书面记录,检查记录由执行检查的民警和旅馆负责人或安全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字。民警对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对需要抽取少量客房进行核对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同意。核对工作可以由民警进行,也可以由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民警负责核对时,一般应由旅馆工作人员陪同,并向旅客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尽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时,民警应当随同监督。进行核对身份时,民警不得随意进入客房进行检查。

(二)对旅客房间的检查

《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所称的检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间已成为实施违法活动、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藏匿违禁物品的场所,公安民警需要进入房间抓获违法嫌疑人、收集违法活动证据、查处相关违法活动而组织实施的检查。检查证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的《检查证》。

公安民警需要对客房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办案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

(一)关于年审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再对旅馆《特种行业许可》实施年审制度。对旅馆业经营者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二)关于培训

新《细则》实施后,各地要全面组织旅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通宵经营浴室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细致地宣传新《细则》中的新规定,讲解旅馆业信息系统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证真伪鉴别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及行为的能力。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经营渡假旅馆3(请推荐几个厦门的特色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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